“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无所谓道德,甚至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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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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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无所谓道德,甚至不道德

帖子结构 » 周四 9月 29, 2016 1:58 am

作者: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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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设任何一个人为“Z”,Z所不欲的事为“X”,比如:

  1,X=吃臭豆腐。
  2,X=吃难吃的东西。


  自然地,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教条下,Z就不会让他人吃臭豆腐,也不会给他人吃任何(Z自己觉得)难吃的,包括臭豆腐在内的东西。


  可是,从“1”看,事实上并非所有的人都不喜欢吃臭豆腐,所以,当Z面对一个并非不喜欢吃臭豆腐的人时,也遵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的话,我们显然看不到这里有什么“道德”意义。


  从“2”来看,抽象地说“难吃的东西”,虽然在每个人那里都不会错,即任何人都会有他不喜欢吃的东西,但是,只要如同“臭豆腐”这样一具体,很难说就不会出现不一致。比如,你的“难吃的东西”中有狗肉,但你不能保证他人觉得难以咽下的东西中也有狗肉。


  应该说,仅当他人的具体的“不欲”之事与自己一致时,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才具有道德意义。可见,这里的关键,并非在于一个人自己对某事某物的“不欲”,而在于他人对那事那物的“不欲”,而且,只要他人对某事某物抵触,仅这一单方面的情况就足够和可以充分地决定你不能施于他人,这事儿从道义上看,根本就与你自己觉得某事物爽不爽毫无关系。


  结论是:对他人不作为的道德标准,不在于自己对某事的不欲,而应该在于某事会导致他人的不欲,因此正确的道德观应该是:人所不欲勿施于人。


  (二) 人活在世界上,不可能总是不施于人,或者说,不可能始终对他人不作为。那么,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来看,逻辑上,施于人的就必须是一个人自己所欲的,再设Z所欲的为Y。只要这个“Y”一旦指向任何具体的事物或对象,这个“Y”同样并非一定也是他人所欲的,因此,“己所欲(方能)施于人”如果有道德意义,仍然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对于某事或某物而言,他人也是喜爱的。


  总之,客观看的话,现实有三样东西:1,自己的个性,2,他人的个性,3,人类的共性。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仅关注和强调了“1”,这就很糟糕。当一个人的作为会涉及到他人,他应该关注“2”和“3”才是道德的。


  本文结论是: 当你对他人不作为时,道德的标准,不在于你自己对某事的“不欲”,而在于他人对某事“不欲”,因此正确的道德观应该是“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当你对他人有所作为时,道德与否的标准,不在于自己是否喜好某事某物,而应该在于他人是否喜好,正确的道德观仍然应该是:人所欲,才可施于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所谓著名的道德教条,在我看来,它不仅没有体现出真正的良知和善,而且其中包含了严重的思维的混乱(比如个体自己是不是就能代表一般的人的问题),这句话虽然人们在普遍地理直气壮地运用,但在这种盲信的运用中,潜移默化地熏陶出了一种扭曲而恶劣的意识,那就是:道德良知完全依每个人自己的喜好为准,至于共同的人性如何以及他人与你不一样的个性是不是存在以及是不是重要等问题,却漠不关心。充满这种观念意识的社会,不整天扯皮打架且一个比一个更“真理在握”,那就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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