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者108 网友在关天发表的《“尊严大于生命”的恐怖主义哲学又在中国大地上复活》一文,900多楼的讨论中,招来的基本都是少有例外的唾骂。辱母杀人案的讨论也颇有些时日了,目前来看网上舆情基本上压倒性地倾向于支持于欢,甚至普遍认为于欢无罪。连《南方周末》这样的知名媒体,连易中天这样的公众人物,都明确表达了自己的立场。
然而在一个暴徒思维具有深厚传统的国度,义和拳拳民道德感越是群情激昂众口一词地泛滥,往往越是需要让人倍加怀疑的时候。毕竟这世上庸众永远都是占绝大多数。从人者此文其实我看意思还是有一点的,只是完全没有表达好,文思散漫杂乱,加上大多数人总是立场和情绪大于理智,也根本不会有心思细细品味主帖理性讨论,误解和对抗自然也就难免了。
于欢到底有罪无罪?关键不在于网络义和拳拳民大量的道德煽情,而只在于案件细节的本身。于欢如果无罪,那也仅仅因为案件细节严格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而不是空泛地因为对方辱母的道德理由。反之,于欢倘若有罪,则要么正当防卫不成立,要么就是防卫过度,同样也不是因为对方辱母可以翻案的。这跟尊严无关。法律就是法律,容不得半点道德感的脑补。
对此聊城法院的解释是于欢“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根据当时案发的实际情景,院方否认防卫的前提条件这是很难说得通的。当然这里会涉及到一些具体细节的争议,可以由专业人士另行讨论,限于本文主旨,此处不便多家展开。我个人倾向于认为,不存在的只是过度防卫的紧迫性,因而于欢的罪责是成立的。聊城法院对此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实际上我认为已经根据当时实际情景作出实施防卫符合从轻处罚的司法考量了。要不然很可能于欢就是贾敬龙第二了。
然而纵观网络舆情,却明显让人感到有那么一股力量,再一次暴露出我们这个民族道德义和拳的思维传统是何等的根深蒂固。这些义和拳拳民满满的正能量加正义感,他们一口认定于欢无罪,重点并不在于防卫正当还是过当,而更多是因为道德的理由:对方辱母,尊严受损。随便搜索下,就可以看到大量这类观点的网文,比如:
《捍卫母亲尊严有罪的民族拿什么捍卫民族尊严与主权》(注1)
《辱母杀人案:不能以法律名义逼公民做窝囊废》(注2)
《如果法律不能保护人民,人民就只剩下最后一条路》(注3)
《如果连亲生母亲受辱都不反抗,这个社会才是彻底完蛋了》(注4)
《你不让我有尊严地活,我就让你没尊严地死》(注5)
《刺杀辱母者被判无期,为母反击难道错了吗?》(注6)
《容忍对母亲的侮辱是对全社会的侮辱》(注7)
类似观点的文章还有很多,不再一一列出。对此我想说的是,这些文章所流露出来的道德激情,正是 @从人者108 那篇文章矛头所针对的,可惜基本没什么人能看懂。这种道德激情的逻辑其实就是:因为侮辱的是母亲,侵犯的是尊严,所以直接杀死对方就可以是无罪的,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法制!只要目的正义,手段就可以毋庸正义。按照这种道德直接代替法律的逻辑推论,那么同样地:
因为侮辱我的信仰,损害了我的尊严,那么,charlie血案就是正当而且正义的;“不能以法律名义逼公民做窝囊废”(见注2);
因为侮辱的是我敬爱的领袖,损害了我的尊严,那么,我直接一刀让你毙命你也是咎由自取;“不能以法律名义逼公民做窝囊废”;
因为你侮辱了生我养我的祖亲,所以,像你这种败类直接可以人人得而诛之。法律若判我有罪那就是法的精神的缺位 。一个“捍卫母亲尊严有罪的民族拿什么捍卫民族尊严与主权”(见注1);“容忍对母亲的侮辱是对全社会的侮辱”(见注7);
因为你的反华言论严重损伤了我的民族自尊心,所以我就可以目无法纪,直接以打砸抢烧杀这类抵制日商韩货的方式表达民族的感情和尊严,正义合法而且妥妥的无罪没商量。
这的确是 @从人者108 所担忧的那种恐怖主义思维。这种道德代替法治的暴徒思维传统在聊城血案上目前正形成一种非理性的集体狂欢,以致几乎要惊动当朝最高司法机构。对此,著名公众人物易中天公开宣称尤其说明问题:刺死辱母者的于欢----无罪!血性男儿哪有罪?刺死辱母者既是正当防卫,更是见义勇为。(注8)
易中天在这里表现出来的,就是诸如“为民除害”、“见义勇为”这样一种由来已久的道德传统下,其副作用的一面所培育出来的暴徒思维,所以难怪这个国家几千年来德治盛行,法治却步履维艰。没人否认于欢是个血性男儿,但是仅仅因为血性就可以无罪了?贾敬龙血性不?人体炸弹又够血性不?为母反击当然没错,但是对错的裁定只在于反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度。只有深受义和拳思维传统洗脑的道德暴徒们,才会把血性和无罪这两者混为一谈。
而像易中天这种道德暴徒思维,关天同样大有人在。最典型的莫过于关天著名网友 @关大蝈蝈 还有 @绝对不主流 这些人。于欢获刑无期,为此 @关大蝈蝈 愤愤不平地骂道:“法律不能维护起码的正义,那就是狗屁”(注9),并声称自己“这里谈的是法的精神,而不是于欢个案。”(注10)
然而这里有法的精神什么事?法的精神有说过辱母者合理合法、正当无罪了么?法的精神有说过警察在这个案件上可以失责渎职不作为?法的精神有说过面对母亲受辱公民没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么?所以 @关大蝈蝈 这种道德义愤实在可谓思维混乱至极!至于没有“恰当又合法”的办法惩处罪犯这种案例到处都是,幸普森就是最为著名的一例。这是法的问题?还是你姓关的这种视法律为狗屁、随时准备一脚踢开程序直赴实质正义的道德暴徒的问题?
这要是按照关大蝈蝈的意思,怎么样才算具备了法的精神?判于欢无罪释放吗?理由呢?不需要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存在防卫是否过当、手段是否合法的问题,只要有捍卫母亲尊严的道德理由,这就足够充分了吗?真所谓正义在手即可“替天行道”、罪恶和不义直接就是“人人得而诛之”!这哪里是什么法治精神?这分明就是彻头彻尾的道德暴徒的原始狂欢,是对现代社会法治精神的肆意侮辱!
当年苏格拉底面对全民公决处死自己的结局,为什么不选择逃离,或者反抗?而宁愿以身明法?就因为“恶法非法”指向的仅仅是自然法的维度,是法的合理性正义性的价值层面的思辨和革新;然而法的工具性的神圣不可动摇,却是另一维度的正义。正因为如此,所以“恶法亦法”。
这个道理就好比一个将军发出的军令即使有严重错误,下级军官还有士兵仍然必须遵照执行。工具理性层面的程序正义仍然神圣不可动摇。要不然谁都可以站在智力高点上自行其是,如此军令的权威又将存于何处?还要军令用来干什么?没有规矩还成何方圆?没有军令还成何军队?讨债团伙有罪,不等于你于欢防卫过当无罪;军令即便有错,也不等于你违反军令的行为无罪。这就是法律和道德的界限,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不可相互僭越混淆。
假如苏格拉底也像今天我们这帮义和拳拳民的暴徒思维,并且假如以他的声望又有能力带动一批人,很难说不会以“如果法律不能保护人民,人民就只剩下最后一条路”(见注3)的名义,直奔普通庸众看不到的实质正义。如果真这样,那么道德正义是胜利了,但是法律正义却因此死了。暴民们从此将层出不穷此起彼伏,法的精神从此也将荡然无存。
所以针对关天那么多热心的网友们,不管你们有多反对我的看法,我还是要再次提醒你们,于欢是否有罪的关健还是在于防卫是否过当,而不在于母亲或者尊严这类道德理由的煽情。法律永远是无情的,法律正义跟道德正义永远是两种不同阶位的正义,这不是单凭大众义和拳式的道德义愤和脑补就能直接代替法律审判断案的。所谓“但能想像到一个孩子被当众眼睁睁看到母亲,被一群带黑性质的恶棍们......各种凌辱、拘禁几个小时,杜鹃泣血却无力反抗,心中只能盼着正义的守护神早些将母亲从禽兽手中拯救”云云(注11),这些道德抒情大段大段放在案件讨论中,非但无用,而且只会说明你自己思维不清,抓不住中心,然后情感左右立场,最终结果必然就是为证明自己观点正确不惜脑补“把头按进拉过屎的马桶、用下体怼母亲脸”(注12)的所谓事实,离真相和正义反而越来越远。
最后,像“天地有正气,日月明可鉴。人间存浩然,正义在胸间”(注13)这类道德暴徒们传统深厚的思维逻辑,我劝大家赶紧自己杀杀菌消消毒。我们这个民族从来就不缺这份廉价的道德优越感。但是千万不要以为就你们才代表了正义和真理,真的就是在替天行道、惩恶扬善。因为实际上,恐怖分子同样也可以这么说,而且可能觉得比你更加理直气壮,更加自信满满。尤其这种“正能量”由一个有着暴徒思维深厚传统的民族身上泛滥开来,就更加显得可疑。这样的民族其价值观是非观往往都是颠倒的、病态的。所以像王莽、董卓、曹操、包拯、岳飞、秦桧、吴三桂、汪精卫等等这些历史中早已定案的人物,我很怀疑是否真有重审的必要。
2017年4月7日草就
注:
(1)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12181401&boardid=2
(2)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325/18/27794381_640074763.shtml
(3)http://mt.sohu.com/20170325/n484777658.shtml
(4)https://baijiahao.baidu.com/po/feed/share?wfr=spider&for=pc&context=%7B%22sourceFrom%22%3A%22bjh%22%2C%22nid%22%3A%22news_3045858089735106905%22%7D
(5)http://mt.sohu.com/20170326/n484790586.shtml
(6)http://www.vccoo.com/v/0h6am3
(7)http://share.iclient.ifeng.com/news/sharenews.f?forward=1&aid=120187613
(8)http://www.xilu.com/news/cisirumuzheanhouxu.html
(9)见http://bbs.tianya.cn/post-no01-515836-5.shtml《“尊严大于生命”的恐怖主义哲学又在中国大地上复活》第418楼:关大蝈蝈跟帖发言
(10)同上帖,见427楼关大蝈蝈跟帖发言
(11)http://bbs.tianya.cn/post-no01-515937-1.shtml《看到天涯很多混淆视听、颠倒黑白'于欢案'的水军,忍不住怼一发》第3楼
(12)同上
(13)同上
暴徒思维是我们民族一个沉疴痼疾----我看辱母杀人案讨论
Re: 暴徒思维是我们民族一个沉疴痼疾----我看辱母杀人案讨论
高兄好,这个事我们可以冷静分析讨论一下,我想至少以下几点是可以肯定的:
1,法院说于欢行为的自卫性不成立的理由是“对方没有使用工具”,这样的理由,我看是积极荒唐,我简直不敢相信这是一个国家的法院的言辞,因为无论是侮辱,伤害,还是杀人,都是可以徒手完成的。
2,在这个事情上,不能并列地泛谈“侮辱”与“杀人”之轻重,因为在这里,两者构成了因果关系且如果没有后者发生,前者显然就会一直继续甚至越来越恶劣。
3,于欢在向社会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如果他不能容忍母亲和自己的受辱,那么他除了以极端的方式行事,别无其他选择。
4,我们不能说,因为一般而言的动刀捅人的后果很严重,所以于欢和其母亲就应该安静地接受那种种羞辱和欺凌。要知道,当时是1对11,于欢动刀以外的任何反抗不仅无效,而且只会带来更多的羞辱和暴力伤害,这一点,在于欢动刀之前已经证实。
1,法院说于欢行为的自卫性不成立的理由是“对方没有使用工具”,这样的理由,我看是积极荒唐,我简直不敢相信这是一个国家的法院的言辞,因为无论是侮辱,伤害,还是杀人,都是可以徒手完成的。
2,在这个事情上,不能并列地泛谈“侮辱”与“杀人”之轻重,因为在这里,两者构成了因果关系且如果没有后者发生,前者显然就会一直继续甚至越来越恶劣。
3,于欢在向社会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如果他不能容忍母亲和自己的受辱,那么他除了以极端的方式行事,别无其他选择。
4,我们不能说,因为一般而言的动刀捅人的后果很严重,所以于欢和其母亲就应该安静地接受那种种羞辱和欺凌。要知道,当时是1对11,于欢动刀以外的任何反抗不仅无效,而且只会带来更多的羞辱和暴力伤害,这一点,在于欢动刀之前已经证实。
Re: 暴徒思维是我们民族一个沉疴痼疾----我看辱母杀人案讨论
强奸犯不一定都用刀棒或者枪以及任何其他物质工具,那么女人就不能自卫了吗?要知道,强奸罪的恶劣正在于对人的尊严的侵犯,而不是身体的伤害。此案中于母所遭受的某些行为虽然不是强奸,但从人格尊严的伤害看,不亚于被强奸。不说于欢是其儿子,即使是一个路人见义勇为,我看也是正义的。
Re: 暴徒思维是我们民族一个沉疴痼疾----我看辱母杀人案讨论
结构 写了:高兄好,这个事我们可以冷静分析讨论一下,我想至少以下几点是可以肯定的:
1,法院说于欢行为的自卫性不成立的理由是“对方没有使用工具”,这样的理由,我看是积极荒唐,我简直不敢相信这是一个国家的法院的言辞,因为无论是侮辱,伤害,还是杀人,都是可以徒手完成的。
2,在这个事情上,不能并列地泛谈“侮辱”与“杀人”之轻重,因为在这里,两者构成了因果关系且如果没有后者发生,前者显然就会一直继续甚至越来越恶劣。
3,于欢在向社会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如果他不能容忍母亲和自己的受辱,那么他除了以极端的方式行事,别无其他选择。
4,我们不能说,因为一般而言的动刀捅人的后果很严重,所以于欢和其母亲就应该安静地接受那种种羞辱和欺凌。要知道,当时是1对11,于欢动刀以外的任何反抗不仅无效,而且只会带来更多的羞辱和暴力伤害,这一点,在于欢动刀之前已经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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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1我没异议。
你的2,我不同意。任何案件最终结果都有前因,不会无缘无故发生。但前因的存在不是结果可以免责免罪的理由。事情要一码归一码,该另案处理和讨论的就该另案处理讨论。要不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度的说法和罪责。如果没有警察的专断无德,杨佳也不会走上不归之路。但这不等于杨佳滥杀无辜旁人就正当合理了。尽管杨佳其情可悯,其胆可佩。
你的3我更不能同意。很多人都持你这种观点,其实大谬。一个人迫于某种情形怎么做,跟他这么做是否合理合法,并不是一回事。马加爵自尊心受到侮辱,不等于他那样做就是无罪的;原教旨狂徒觉得真主被辱,自己的信仰受辱,不等于查理周刊血案就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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