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美”的语义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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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美”的语义分析 》

帖子结构 » 周二 9月 20, 2016 8:12 pm

作者:结构


(一)

从现代语言学的角度来看,正象一些语言学家、哲学家所指出的那样,有些学科中的问题争论之所以一直没有结果,其原因并不一定在于争论的双方(或多方)的分析过程以及结论有什么差错,而在于他们所争论的问题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我以为,美学的基本问题——“美是什么?”就属于一种成问题的问题。

对美学基本问题本身进行分析,应该说是美学研究的起点,然而两千年以来,几乎所有的哲学家、美学家都是在对美学基本问题的解答意义上来着手建立各自的美学体系的,这就必然地要导致争论不休,导致公有公理。婆有婆理的僵持局面。因为对问题的不同理解必然会导致不同的结论。而一个科学研究的课题,如果没有一个标准作为其只能从某一意义来理解的根据的话,就意味着该问题是一个“颇成问题”的问题,

谬误起源于问题本身,而美学研究又恰恰不象其它科学学科一样是建立在一个界限分明的认识对象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一些问题之上的,事情的严重性就在这里。

美是什么呢?

我认为,出现在任何学者面前的这几个字(或者说这一串特殊的声音)首先是它们自己——一句话,并且是一个疑问句。这是无可非议的。既然它是一个疑问句,那么它就必须和任何其它特殊的问句一样:具有问句的一般语言结构特征。决不能由于它是一个说了两千多年的问题而可以另眼相待,

关于一般问句的语言结构特征问题,我们可以求教于现代语言学研究成果。语言学研究表明:“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分解为已知部分和未知部分。”(《逻辑与语言研究》(论文集)第3期,第126页),或者说,任何问题“是由定项和疑项这两个部分组成的,……定项是已知的,疑项是未知的”(《逻辑与语言研究》(论文集)第2期, 第170页)。确实,完全可以设想,诸如“什么在哪里”或“怎样干什么”等等没有定项的“问题”,恐怕连上帝也无法给予回答。然而象“人是什么”这种问题就是真正的问题,因为在这里,“人”是一个定项———我们知道人为何物。

根据以上原理,我们就要问:“美是什么”这个问题有一个定项吗?显然,在“美是什么”这个问题中,“是”是一个联项,“什么”是疑项.这就意味着“美”必须是一个定项。也就是说,要使这个问题成立,就必须以下述情况为前提,即人们明白无误地知道“美”这一符号指谓什么(物或物的属性)。如果不首先满足这一条件,那么就意味着该文字符号不曾与任何客观现实发生关系而纯粹是一个无意义的“图形”,它也就根本无所谓“是”什么。

也许有人会指责我在作一种无理的要求,即要求在提出一个问题之前先解决这个问题。其实这种指责是错误的,因为“美是什么”与“‘美’指谓什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前一问题中,美是一个概念(即人们是把它作为概念来对待的)。而在后一问题中,“美”仅只是它自身——一个由“大”和“羊”所构成的文字符号。下面我们进一步分析这两个不同问题的性质区别。

我们知道,概念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反映,如果美是一概念,那么作为概念的美的问题就必然(也只能)是下述两种含义之一:

1,已知美这个概念的外延而求其内涵;

2,已知美这个概念的内涵而求其外延。

我们以x代表外延, 以y代表内涵, 以字母的大写表示已知,以小写表示未知.那么上述问题的两种可能的含义就可以简化为这样两个式子:

Y(x)? 与 y(X)?

这两个式子所共同具有的性质是:从语义上来看,定项与疑项的关系表现为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与属性的承担者之间的自在关系;从逻辑关系意义上来看,定项和疑项的关系是一种蕴涵关系,并且它们互为充分必要条件。而“美”指谓什么这个问题中, 由于“美”仅只是一个文字符号,问题在于要求确定这个文字符号与某种客观存在的对应关系,所以,在这一问题中,定项和疑项的关系就不表现为一个事物本身的属性与属性的承担者之间的自在关系,而只是一种命名关系,一种指谓者与被指谓之间的人们主观规范或约定俗成的关系,既然如此,它们之间当然也就没有逻辑必然性。

由于两个问题存在着上述性质的差别所以,如果企图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解答时,认识的对象以及手段便大相径庭。解决作为概念的美的问题,必须对定项所指的对象———可感知、测量的事物进行观察,以从生动复杂的现象中寻找出一种内在的联系(求内涵),或者考察某种已知的属性究竟是由什么事物体现出来的(求外延)。总之,在这里,得以一个界限明确的事物对象的确定作为解决问题的前提。而在解决它的语义学问题时,却并不以有一个确定的事物对象作为认识的,解决问题的前提,而恰恰是以确定一个与“美”这一文字符号相对应的客观事物为最终目的。当然.解决任何问题都是有认识对象的,只是在解决美的语义学问题时,所认识的对象主要是语言系统本身,也就是我们后面将要考察的关于“美”的“小语境”与“大语境”。

可以肯定,任何代表概念的语词,他之所以能表达一个概念.首先是因为人们主观规范或约定俗成地确定了它与概念所反映的那个客观事物的对应、指称关系。只有先明确了这种指称关系之后,一个语词才可能谈得上表达一个概念。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提出还是解答“美是什么”这个问题,都得以对“‘美’指谓什么”这个问题的明确为前提。于是我们便要问;美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来时,在提问者那里,“美”是指谓什么的呢?

我认为,如果“美”这一语词并非象物理学家创造“原子”、“夸克”等语词那样,是美学史中最早议论它的学者创造出来的,而是在这之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早就运用它了,并且早期的学者主观上也认为自己正是在这个词早已有的意义上来使用它的话.那么, 即使首先提出美是什么的学者对“‘美’指谓什么”这个问题有所交待的话,我们还要合理地问:他判断“‘美’指谓什么”这一问题的依据是什么?显然,他如果继续还有答复的话,那么,唯一正当的依据只能是早已存在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美”这个语词的“使用方法”。

从“美是什么”这个问题有没有一个定项的问题的提出:再过渡到“美’指谓什么”的问题,进而又提出:判断“‘美’指谓什么”这一问题的依据是什么?直到最后问: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是怎样使用“美”这一语词的?从前一个提问一直过渡到最后的提问,这种引伸,过渡是必然的,其中每一个环节都是紧密联系着的,其中最后一个问题,应该说是美学思考的第一步,在这个问题未解决之前,可以说一切关于美的问题都无法提出,即使提了出来,也是丈二和尚,叫人摸不着头脑!

如果“美”这一语词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使用方法两千年来并没有什么变化, 那么我们不如先以近代语言学以及其它学科的成就为指导,对“美”这一语词的日常用法进行考察以分析出其究竟与现实中的什么相对应,然后再来看早期的学者们是怎样回答这一问题以及它与我们的回答是否一致。我认为,象考察“美指谓什么”这类语义学问题,在语言学,逻辑学以及各门科学如此发展了的今天所得出的结论,比起两千年前的学者们的结论来说,如果结论不一致的话,当今的结论是否更接近真理一些?回答应该是肯定的。


(二)

要想把握某个自然语词的使用方法,现代语言学研究告诉我们必须对某语词进行“语境”分析。“语境分析通常分为两种,即狭义语境和广义语境,或称为小语境和大语境,前者指书面语的上下文或口语的前言后语所构成的语言环境,后者是指言语表达时的具体环境(既可指具体场合,也可指社会环境)。”(《语言学概要》,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版,第129—页)我们先考察“美”的小语境。

在小语境这一方面来考察“美”,我们可以得到很多这样的短语:美、美人、美(丽)的风光、美(妙)的歌声、(完)美的作品、(健)美的身材等等,如果把上述短语中括号内的词去掉,也可以仅用“美”一词来统称它们为:美的事物。

我们很清楚下列词的意思:圆、方、红、绿、快、亮等等.并且我们也很清楚,上述这些词所指谓的现象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它们的存在总是依附于某实体对象的,如圆这种东西,不是从(圆形的)桌子、碟子,球等等事物的形体中体现出来,就是从太阳、满月等等事物的形体中体现出来;又如红这种东西,不是苹果的红,就是衣服,旗帜等等的红。当人们用语言表达这些事物以及依存于它们的各种属性时,所采用的语言形式是“……的东西”,省略号之处便是指谓事物所具有的各种属性的语词,所谓“东西”便是具有某种属性的各种事物,如:红色的旗帜、圆圆的脸、飞奔的马,锋利的刀等等。

然而,诸如美人,美丽的风光,美妙的歌声等等短语的言语形成完全与“……的东西”的语言表达方式一致,那么,通过类比,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很多事物之所以能够统称为美的事物,就在于这些事物本身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就象圆桌子、圆球、圆月亮等等都可以称为圆的东西就因为这些东西本身都具有圆的空间形态这一属性一样。圆的东西这句话判断了一些事物具有圆的属性,那么“美的事物”这句话则判断了一些事物具有一种称为美的特殊属性。我们暂且把这作为小语境分析所得的结论。下面我们再来考察“美”在大语境中的情况。

由于大语境的分析特点是把言语.言语的表达者以及表达者表达时所处的具体环境联系起来看问题,因此,我们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人们一般要在一种什么场合下才作出美的判断?如果说美的判断表达了某种思想认识的话,那么也就是说,人们要在什么场合下才能产生美的意识?这个问题很简单:只有当人们直观(或谛听)到某些现实事物时,美的意识才能产生。然而我们也会发现,并非在任何对象事物面前人们都会产生美的意识,因为人们并没有判断任何事物都为美的事物,那么按小语境分析所得的结论来看,便意味着“美”只是现实中某些(即一部分)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并且我们还能肯定这样一点,即这一部分事物所具有的那种称为“美”的属性人们仅凭直观就能把握到,因为在任何审美场中(审美场包括主客体两方面)我们没有发现人们借用任何观察仪器设备。这就是说,人们作出美的判断是以直观感知到事物的某种特殊属性为依据的。那么这种可直观感知到的属性究竟是什么呢?我们不妨问一问美的判断者们,只是在他们可能答复之前得先作出一个合理并且必须的规定,即无论我们指着那些美的事物中的任何一个问判断者感知到了什么作为其判断的依据时,他们只能都给予同一内容的回答,就象谁要是问我们为什么说这是圆的,那也是圆的时,我们只能用同一个手势比划(圆的形状),或者说出几何学中关于圆的定义作为回答一样。否则我们便要对美这个语词指谓一类事物的一种特殊属性的说法持怀疑态度。

可事实使人遗憾,因为现实中任何人当他描绘自己对各种不同的而同样被判断为美的事物的感知(或者说感觉、感受都行)内容时,对不同的对象,他们必然地会描绘、表述出不同的感知内容,仅就一般的文艺欣赏、评论文章来看也能证实这一点。既然在不同的事物面前道不出它们的共同属性,那么又何能产生一个称谓它们的共同属性的“美”这个语词呢?是否可以由此而否定他们真能在那些不同的事物中直观到一种共同属性呢?看来,还不能这么说,因为道不出不等于不能感知到。比如,“人”这个语词也许比美这个语词更早被创造出来,并且也可以肯定当时的人们并不一定能在某种意义上(比如说生物学的意义上或者哲学的意义上)能道出人的某种共同属性,但他们也不至于会把非人称为人,这说明他们能通过直观把握到人的共同点,尽管道不出这共同点。

既然很多事物的共同属性都是后来或当今的科学道出来的,那么,我们不妨用当代科学的眼光来看看:那些判断为美的事物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什么共同的属性可供给人们感知而作为其美的判断的依据。

首先说,任何存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属性:它们是物质的。而由于并非无所不美,那么美这一语词就不能与“物质”这一词所指谓的东西相对应。其次,美也不能是任何事物所具有的各种属性的一方面,如广袤,质量,由分子(或原子等)构成,能反射光波等等,否则,同样会得出无所不美的结论(即使有的学者认为任何事物原则上都可能成为美的事物,大概也不会赞同上述这些事物属性称为美)。那么,美是不是指谓上述各种属性之一中的一种特殊呢?比如说,一种特定的空间或时间标志,一种特定的反射光波的能力等等,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中外已有不少学者对那些美的事物作过这类考察分析,而他们无一例外地都以失败告终。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在那些美的客观事物中可以找到一种共同的东西并把它称为“典型”。一个精确的表述是:“美的事物和一般事物的不同,据我们看来,只在于它具有突出的、生动的现象或个别性充分地表现它的本质或普遍性。”(蔡仪主编:《美学原理提纲》,第9页),这段话的意思是说,事物之所以美,不在于其具有现象、具有个别性,也不在于其个别性仅只是表现了类的本质或普遍性(否则便无所不美了),而在于现象和个别性必须是“突出的”、“生动前”,以及它的类的本质和普遍性的表现必须是“充分的”。可见关键在于这几个东西:突出的,生动的、充分的。我认为,如果这三个词所指的东西不是一种事物表现运动的量的界限规定的话,那么这三个语词所指的对象就只能是指人的某种属性——一种心理的,情态的东西。鉴于这些同志尚未进一步给出一个衡量事物在各种意义上的表现是否突出、生动,充分等的客观的同一度量标准,我认为,该解答作为客观美论还不能真正成立。

那么,还能这样说吗?即那些作出美的判断的人们能凭直观感知到某些事物的某种连现代科学也无法发现的客观属性。我认为,这作为一种假设是可以存在的,但支持这个假设的理由并不充分,其根据无非就是我前面对小语境中关于“美”的语境分析。而我们知道。人们的日常生活用语如果在科学认识的意义上来看的话,有些并不是十分严格,其语义并不是没有谬误存在。这是因为人类对这个世界的直观感知总是先于对这个世界的科学的认识,而人类的语言(尤其是那些在日常生活中所约定俗成的自然语),尤其是语言的表达方式(语法等等),总是诞生于只具有直观感知这个世界的水平时期,这就难免在自然语中存在着谬误(即有些语言错误地描绘了这个世界中的现象及现象间的关系)。比如“太阳出来了”这句话,就并没正确地道出地球与太阳之间的运动关系。又如红,黄、蓝等丰富多彩的颜色,以往的人们都把它看成是客观世界本身所具有的不依赖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东西,而现代科学告诉我们,我们外部并不存在颜色而只存在着能导致颜色感觉的各种光波,颜色这种东西只不过是光波作用于我们的视觉器官的“综合产物”,就象甜这种东西并不能独立存在于糖之中一样。因此,诸如红衣服、绿草地等言语中的“红”与“衣服”以及“绿”和“草地”之间,无论人们主观上认为如何,客观上它们就不是一种物与物的属性本身之间的关系,因而,当我们从美人、美丽的风光等等言语结构推断出美是物的一种属性时,这一推断并没有足够的理由,因为也许这些句子象红衣服这类表述一样包含了错误。

“美”必须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物,它才能上升为一个概念.而在所有审美场中的对象一方又找不到一种共同属性被主体感知从而作为美的判断的依据,这是否意味着所有审美场中不存在着一种特殊的东西呢?显然还不能这么说,因为不要忘记,审美场中还有人这一方面。我们没有什么理由可以排除与美相对应的那种东西存在于人之中.现实中的很多语言就是指人的内部的“东西”的。如高兴、愤怒,思维等等。并且这些东西的产生也是需要外部对象激发的,即高兴来自“高兴场”,愤怒来自“愤怒场”,就象“美’’来自“审美场”一样。但没有人认为高兴是引起高兴的事物本身的属性,也没有人认为愤怒是引愤怒的事物本身的属性,那么我们也没有足够的理由说,“美”只能是指审美场中存在于对象一方的属性。

那么我们再回过头来考察美的大语境,于是我们会发现:凡是在人们发出美的判断的场合下,始终存在着一种必然地伴随着该判断而出现的客观存在———美感,在所有审美场中.唯独只存在着美感这种东西可以作为任何发出美的判断的人们所能意识到的一个共同的对象。无论主观用意上人们以美这个语词来表述什么,从客观上来看,我们只能看到“美”与美感的对应关系,有前者必有后者,有后者则作为表述的前者才有了可能。确实.生活经验也能证明:当我们仅只听到某人说某物美时,我们除了能知道那一物能引起这个人的美感这一点之外,其它一无所知。因此我们说,人们所说的“美的事物”这句话并不是一个认识对象某种属性意义上的美的判断,而只是表达人的某种心理情态的美的赞叹。


(三)

美就是美感吗?确实,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运用的“美”这一词客观上只能有美感这一事实与之相对应。这是否意味着“美”这一语词就可以取消了呢?因为美感这种东西已经有“美感’’这一语词来指谓它了,何必再来一个美称呢?我们不要急于下结论,最好是再考察一下,在早期议论美的学者那里,他们究竟是以“美”来指谓何物的?

朱狄先生在其最近所著的《当代西方美学》一书中指出:“柏拉图早在《大希庇阿斯篇》中指出当时的美学并不研究什么东西是美的,什么东西不是美的,而是研究有些东西之所以美,有些东西之所以不美的原因。直到当代,关于美的本质的探讨仍然继承了柏拉图提出的这一规定。”那么在柏拉图那里,事物美还是不美的原因是什么呢?柏拉图说:“我不能不这样想:假如在美本身之外,还有其它美的韦西,那么这些美的东西之所以是美的,就只能是因为它们分有了美本身。”(《古希腊罗马哲学》, 第176页)。柏拉图的意思很明白,他认为(也是他一开始就肯定的)有一种客观存在称为“美”(即他所说的“美本身”),还有一种客观存在称为“美的东西”(实际上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审美对象,如艺术作品、人、景色等等),而美的东西之所以美,就因为有叫做“美”的那种东西存在于其中,就象食物之所以咸,就因为其中含了盐份一样。这就是说,美这种东西就是事物之所以美的原因,这也就是说,“美”这一语词便是指谓事物之所以美的原因的。

显然,美这一语词在最早议论美的学者那里获得了我们认为是全新的意义,并且这一意义一直历史地保持下来。

比如狄德罗说,“在所有的叫做美的事物所具有的许多共同属性中,我们究竟选择哪一个性质来用美作为它的符号呢?哪一个?我看很显然,只有这样一个性质才合格:有了它就使得所有这些事物都美;它的多寡(假如它有多寡之分)就使得这些事物在美上有多寡程度之别;没有它就使得这些事物失其为美; ……’’(吴世常主编:《美学资料集》,第91页)

柏克说:“松弛舒畅是美所特有的效果。”(《古典文艺理论译丛》第5册,第68页)

伏尔泰说:“要用‘美’这个词来称呼一件东西,这件东西就须引起你的惊赞和快乐。”(《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第124页)

我国当代许多美学家也都继承和遵守美的这一使用意义,可见,在美学研究中从一开始起,美这个语词便是用来指谓决定美感的原因而不是指美感本身的。并且我认为,当最早期的学者们在这一意义上来使用美这一语词时,也许他们并没意识到自己是在一个全新的意义上来使用它的,即并没有意识到其意义完全是自己主观给予的而认为是在这个词原有的意义上使用了它,否则他们便不会借用生活中早已存在的美这一语词。他们之所以会有“美是决定美感的原因”的看法,其理由大概是:只有当事物本身具有圆的空间形式时,人们才会感知到圆从而判断它们为“圆的东西”;只有对象本身是红色或者绿色时,人们才会感觉到红或者绿从而判断它们为“红的(或绿的)东西”,因此只有当事物本身具有某种特殊属性而人们又感知到了这种特殊属性时,人们才会用一个特殊的字眼来指称这种特殊属性,而美是一个特殊的字眼,就说明美是指谓事物的某种特殊属性的,而由于事物本身的特殊属性是人们感知到它,判断它的根本原因,所以人们判断事物美还是不美的原因当然就是事物本身具有的一种美的属性了,显然,早期的学者误把人们的仅只表达某种心理,情态的美的赞叹理解为是认识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美的判断了(这也是早期的学者都是客观美论者的原因)。

万物皆有因,因此我认为,“存在着决定美感的原因”这一思想是可取的,因为这具有认识的意义,而把这一原因称之为美,则是由于早期的学者们对这一自然语的误用而造成的,但是这一误用已经历史地(尤其是在美学领域中)约定俗成了并一直延用至今,更重要的是:对美这一词的这个使用意义,各家各派的美学家都共同遵守。他们所争论的只是:这个原因(即美)是什么?它存在于主体一方.还是存在于客体一方?

当今美学研究中有一种错误的倾向,即把这一原因不是理解为客体就是理解为主体,其实,从美学研究第一天开始:这一决定美感的原因(即美)就不是指主体或客体本身,而只是指存在于主体或客体之中的某一种属性(否则便无原因可求,因为事实上美感的产生,主客体任何一方都不可缺)。就因为这一种特殊的属性存在(于主体一方或客体一方),所以主客观之间能产生美感的审美关系才和·一般的主客体关系区分开来。这一属性的存在是建立审美关系的前提,而这一属性功能的体现即作用(所谓作用即该属性与非自己所依存的一方发生关系)则导致审美关系的现实地建立———产生美感。

我相信,如果本文的分析过程和结论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只要我们运用现代逻辑、控制论、信息论等现代科学思想方法对现实的审美场进行系统考察和分析,那么,“美是什么”这一古老而神秘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为通过分析我们已把握到了这个问题的定项,即存在于主体或客体之中的一种决定美感能否产生的原因(属性),它被称之为“美”



(此文发表于八五年八月刊的《哲学研究》并载入当年的《哲学年鉴》)原编者按如下:

【 这篇文章运用语义分析的方法具体分析了(而不是简单套用它的术语去重复)美学基本问题,这在国内的美学研究中还是一个新的尝试。至于这种尝试是否成功,还有待研究工作的实践考验。利用其他学科的成果(原理或方法)推进本学科研究的发展,取得突破,这在科学史上不乏其例。在当今美学研究中,从多种角度、运用多种方法综合展开的趋向,正是当代科学发展日趋分化和整体化的一种表现。当某一课题经过长期争议而僵持不下时,从方法论的角度分析分歧产生的原因和争论的实质,或许能取得某种突破。为此而引进新方法的尝试理应得到鼓励。当然,在作这种尝试的同时,也需要研究这些新方法(如系统论的,控制论的、语义学的等等)在总的方法论体系中的层次地位和功能,将其应用到美学研究或其他领域)中的可能性、意义、前景和有效途径,并确定它们同本学科的特殊方法之间的联系。从更广阔的视野上着手这种研究,不但会促进各具体学科的发展,也具有更深远的哲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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